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适用范围、信息、概述
1.1 本销售与交货一般条款仅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之间。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客户的任何偏离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
1.2 本《销售与交货一般条款》所指的客户为年满 18 周岁的企业家和消费者。未满 18 周岁的消费者不在销售之列。
a.)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规定,本 GTC 所指的企业主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法律交易时,企业主的行为是行使其商业或独立的专业活动。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是指有能力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伙企业。
b.)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13 条的规定,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为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之外的目的进行合法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2签订合同、费用估算、付款
2.1 只有在我方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客户的报价才被视为已被接受。
2.2 如果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有约束力的报价,则需要提供书面成本估算。我们对以成本估算形式提交的报价具有 14 天的约束力。如果客户接受以成本估算形式提交的报价,则足以签订合同。如果客户没有下达成本估算中规定的订单,我们可以自由收取成本估算费用。不过,该费用将事先与客户商定。
2.3 我们收到发票后应立即付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拖欠付款最迟应在收到发票后 30 天内发生。这只适用于在我们的发票或付款时间表中明确告知的消费者。只有当发票金额在此期限内进入我们的一个商业账户,以便最终免费处理时,才视为及时付款。
2.4 从违约之时起,消费者的未清偿债权应按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5 个百分点计息。如果客户是企业主,未偿债权应按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9 个百分点计息。如果使用银行贷款等证明利率较高,则我们有权要求获得较高的利率。.
2.5 如果客户是企业主,他只有在反诉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保留权。
2.6 我方保留因进一步开发而进行技术改进和设计变更的权利。如果因进一步开发而进行的技术改进和设计变更是在我方提交的报价的接受期内进行的,则如果我方以技术改进和进一步开发的形式交付产品,则应视为我方履行了合同。我们没有义务对已交付的产品进行设计变更和技术改进,前提是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缺陷。
3.交货、交货期、风险转移
3.1 交货一律从我们的仓库进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交货将收取费用。约定的交货日期和期限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只能在德国境内交货。规定的交货期限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3.2 我方所报价格为交货价格(德国境内),包括适用的增值税(目前为 19%),以欧元为单位出库,不含组装,除非另有约定。
3.3 按报价中显示的运费发货。运费中还包括适用的增值税(目前为 19%)。
3.4 如果出现或出现客户认为无法遵守约定日期和期限的情况,客户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我方。
3.5 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我方有权设定一个合理的接收期限。期限届满后,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6 货物意外损失和变质的风险最迟应在移交时转移给客户。
3.7 如果是发运销售,在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发运人(如货运代理)时,意外损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将转移给客户,前提是客户是企业主。
3.8 其他服务(如部分交货、单个组件、备件或其他配件)的风险转移,交货物品的意外损失和意外变质风险应在移交时转移,在发货的情况下,应在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指定进行发货的第三方时转移。如果客户未按时验收,则风险转移相同。
3.9 只有在客户/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才能购买运输损坏保险。
3.10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破坏、战争或类似卖方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后,但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的履约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我方有权要求支付损坏或毁坏履约行为的价值。
3.11 如果客户或其代表从货运代理或类似机构接收材料,则有义务在接收前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如有必要,应将任何缺陷书面通知货运代理。
3.12 尽管有下文规定的保修权,但客户必须接受交付的物品(即使是小瑕疵)。
4.不可抗力
4.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如动员、战争、骚乱或类似事件,如罢工或停工,而我们对这些事件不负责任,则最后期限应按上述事件或其影响持续的时间延长。
4.2 在我方或我方代表或代办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以及在因轻微过失造成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的情况下,我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延迟履约负责。在其他违约情况下,我方除履行义务外的损害赔偿责任总计不得超过交货价值的 5%,代替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无用开支的赔偿)总计不得超过交货价值的 5%。客户的进一步索赔被排除在外--即使在我们规定的履约期限到期后。该限制不适用于严重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是,因严重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仅限于合同的典型可预见损害,除非立即提出本段第 1 句所述的其他情况。
4.3 客户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26 (5) 条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4.4 举证责任的改变对客户不利与上述规定无关。
5 缺陷索赔和保修
5.1 法定保修规定适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
5.2 如果客户是企业主,在我方或我方代表/代理人故意或严重疏忽的情况下,以及在根据法律规定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我方应对重大缺陷负责。但是,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害,除非同时存在本第 2 款第 1 句或第 3 句中列出的其他特殊情况。尽管如此,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我们故意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或者我们以欺诈方式隐瞒了缺陷或假定了对供货质量的保证,我们也应承担责任。但是,对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要求仅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除非同时存在本第 2 款第 1 句或第 3 句中列出的另一种特殊情况。.
5.3 如果客户是企业主,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因交货缺陷而产生的索赔和权利的时效期限为 1 年。但是,这不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1 项(第三方交出土地的权利和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的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按原定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缺陷的建筑物和物品)和《德国民法典》第 634a 条第 1 款第 2 项(成功在于为此提供规划或监督服务的建筑物或工程)。上述第 2 句中包括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为 3 年。商法条款应适用于商业交易。
5.4 但是,第 3 款规定的时效期在适用时应附带以下但书:
a) 时效期限一般不适用于故意或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我方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b) 时效期限也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要求:严重失职;严重违反重要合同义务(不包括交付有缺陷的物品);严重损害生命、肢体或健康;或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索赔。损害赔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也适用于无用费用的偿付。
6.保留所有权
6.1 在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为我们的财产。只有当客户是企业主时,才适用以下第 2 - 4 款。第 5 款适用于我们与任何客户之间,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
6.2 只要所有权尚未转让给企业客户,企业客户就必须谨慎对待交付的物品。如果交付的物品被第三方扣押或受到其他干预,应立即通知我们。
6.3 企业家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保留货物。客户在此将因转售保留货物而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转让。无论货物是未经加工还是加工后转售,该转让均适用。即使在转让之后,客户仍有权收取索赔。这并不影响我们自行收取货款的授权。但是,只要客户履行了对我们的付款义务,没有拖欠付款,特别是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也没有暂停付款,我们就不会收取索赔。
6.4 如果我方对保留货品的所有权因与其他货品混合或组合而失效(《德国民法典》第 947 条和第 948 条),则客户对混合货品或统一货品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应按照保留货品的最终发票金额与其他混合或组合货品的最终发票金额之和的比例转移给我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对物品的期待权应继续保留在改造后的物品中。如果在混合过程中,客户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客户应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并应为我方保留由此产生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6.5 由我方绘制的图纸、插图、计算书、技术文件和其他说明归我方所有。只有经我方同意,方可向第三方披露。此外,我们保留所有图纸和公司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使用权。
7.数据保护
7.1 客户同意,我们可以出于开具发票和现金支付的目的收集个人数据,必要时出示身份证件,并按照《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保存这些数据。
7.2 我们仅将客户的库存数据用于处理相关合同。我们按照《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的相关规定存储和处理所有数据。个人数据仅提供给参与合同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合作伙伴,如负责发货的物流合作伙伴和负责付款的银行。
7.3 在签订合同时,客户同意根据上述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其个人数据。
7.4 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客户有权免费获取有关其存储数据的信息,并在必要时有权更正、阻止或删除这些数据。如果您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有任何疑问,需要了解、更正、阻止或删除数据以及撤销同意,请联系上述地址和人员。如果我们存储的客户个人数据有误,客户可通知我们进行更正。客户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对其个人数据存储的同意,并在未来生效。在收到相应通知的情况下,存储的客户个人数据将被删除,除非仍需要这些数据来履行已达成的合同关系义务或法律法规禁止删除这些数据。
8.保密
8.1 客户有义务将所有不属于公共领域的商业和技术信息或知识,以及通过我们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而获知的信息或知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存。
8.2 客户只有在事先获得我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对联合业务关系进行宣传。
9.装配
9.1 只有在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进行装配工作。
9.2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应根据之前商定的一次性总付金额开具,否则应根据我们的小时费率、公里费率和提供服务时的有效费率开具,我们还应就到达和离开的小时数以及去程和回程的公里数开具发票。
9.3 如果已就安装达成了一次性付款协议,且非因卖方的过失而导致安装或调试延迟,则所有相关的等待时间、差旅及其他安装人员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果在安装工作完成后由于客户的原因无法立即对系统或系统组件进行调试和验收,则客户必须支付后续的额外安装人员费用。
9.4 客户应在工作完成后在提供给他的表格上证明我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表现,如果是较长时 间的装配工作,应每周证明一次。任何不符之处都必须注明。旅行和等待时间视为工作时间。没有签字并不排除根据安装人员提供的信息计算服务时间。
9.5 卖方的装配人员应免费提供装配工作所需的辅助人员和辅助工具,如起重、安装和运输设备、电力。辅助人员应根据卖方装配人员的指示进行调配。在特殊情况下(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客户应承担使用吊车的费用。
9.6 必须提供足够大、干燥、可加热和可上锁的房间来存放系统部件、材料/工具。客户应承担在施工现场丢失部件的风险责任。
9.7 客户有义务在装修工人离开之前告知自己结构状况的相关情况。对于任何应由卖方负责的损坏,客户必须在离开前向我方报告。我方对随后提出的任何损坏索赔概不负责。
9.8 由我方指定的重量、尺寸、性能、产量和消耗值以及有关交货产品的其他信息仅为近似参考值,无论其复制的类型或位置如何。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3 条的规定,只有我方在书面保证声明中明确保证的交货产品性能才被视为得到保证。
9.9 我方保留对供货产品的设计或形式以及供货产品的工艺概念进行更改的权利,前提是供货产品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且更改对客户而言是合理的。
9.10 其他服务,如交付货物的组装、安装和调试,只有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包括在我们的订单范围内。如果此类服务由我方承担,则客户承诺在提供这些服务时给予充分合作。如果委托我方安装设备,买方应及时创造一切条件,使我方能够快速安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9.11 应我方要求,这尤其应包括提供合适的德语熟练和非熟练工人、设备、能源和其他工作和操作材料。特别是,他必须确保有足够的通道进入安装现场,有足够的空间提供服务,创造必要的结构条件,并自费获得必要的授权或专家意见。
9.12 客户应承担因安装场地准备不足或延误而造成的任何延误和必要措施的费用。这尤其适用于因施工现场准备不足而导致设备无法安装或必须存放或退回的情况。
10.软件的使用/责任
10.1 如果供货范围中包含软件,则客户应被授予使用所提供软件(包括其文档)的非独占权。所提供的软件用于交付的产品。
10.2 客户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复制、修改和翻译软件(《德国版权法》第 69a 条及其后条款)。客户承诺不删除制造商的详细信息,尤其是版权声明,或在未经我方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10.3 本软件和文档(包括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归本公司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不允许授予次级许可。
10.4 除非下文另有说明,否则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客户的进一步索赔均被排除在外,除非损害是由故意造成的。因此,对于货物本身未造成的损失,如客户的利润损失、储蓄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免除或限制卖方责任的范围内,这也适用于我方雇员、代表和代理的个人责任。
10.5 我们要指出的是,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不可能在所有应用条件和组合下排除软件错误。因此,供货对象仅为根据产品说明和操作说明基本可用的软件。除此之外,不保证软件及其数据结构没有错误。如果软件或其配备的硬件出现故障,客户可在交货后一年的保修期内要求更换交货/后续履约。为此,客户必须将交付给他的任何硬件和任何相关数据载体连同备份副本退还给我们。客户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发生损坏或损坏程度有限。客户应负责数据备份的类型和范围,并应赔偿我们对任何数据丢失的责任。
11 管辖地、适用法律、可分割性条款
11.1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管辖地为埃夫林根-基兴。
11.2 德国法律适用于与我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被明确排除在外。
11.3 如果本协议的某一条款在日后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失去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条款应由法定条款取代。
现状:2023 年 7 月